逃犯自首求先结婚登记 法律无情警察有情证婚

近日,网上曝光了一件另网友们感叹的事情,一名网上在逃嫌犯在民警的陪同下与自己的女友登记结婚。可以说,这样的行为实在令人感动,虽犯了法却让人怎样都恨不起来。下面,春暖花开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这名逃犯与其女友之间的故事,以及警察人性化执法的魅力。

事情要从六年前说起,当时杨某(34岁,龙马潭区鱼塘镇人)因为打牌与他人发生纠纷,一气之下持刀将被害人捅成重伤后逃离现场,并在此之后被警方列入了在逃人员名单中。虽行凶伤人的行为让杨某成了逃犯,但毕竟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的,在六年中杨某认识了自己现在的女友,两人恩爱有加,但杨某自知自己的身份,不敢与女友提出结婚。
直到近日,女友首先向杨某提出了结婚,杨某无奈之下只得说出了实情。杨某的女友知道真相后非常震惊,但当其镇定下来后却给出了“自首,我等你”的许诺。
杨某表示,自己在这六年中经常感到恐惧不安,而曾经犯下的过错也让其备受良心的谴责,他说自己非常后悔但不敢回去。终于,杨某在女友和自己母亲的劝说之下,找到了曾经受害者的家属,对其当面道歉并给予了20万的补偿,得到了当事人的谅解。

3月4日上午,杨某在家人和女友的陪同下,来到红星派出所投案自首。自首后,杨某仍觉得愧对女友,于是,他忐忑地向办案民警提出,可不可以留点时间,让他去民政部门把结婚手续办理了。这个请求得到了民警的同意和祝福。当天上午10点,在红星派出所民警和亲友的陪同下,杨某和女友来到龙马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,申请、填表、摁手印、拍结婚照,拿到来之不易的结婚证。
手捧结婚证书,杨某也表示他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今后更能为家庭负责,虽在未来,他们的生活会很艰难,但至少再也没有什么心理上的负担了。目前,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对于这对新人,网友们也为他们表达了自己的祝福,称这名男子敢作敢为,是真的男人,也有的说这名女子竟不嫌弃其丈夫是一名逃犯,可谓是真爱了。小编也相信,在未来,这一对新人将以新的面貌审视自己的生活,将自己曾经的过错化为在未来前进的动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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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阅读:一天299人自首
“别挤!来自首的请排好队!”自2月18日晚,媒体发布东方市公安局关于敦促314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限时投案自首的消息,东方警方电话被“打爆”,前往主动投案自首的人一度排起“长龙”。
据记者了解,根据公安部、省公安厅以及东方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总体工作部署,2019年2月17日凌晨6时,东方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雷霆二号”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“摘帽4”集中收网行动。经审讯深挖及案件研判,发现仍有314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逃。
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依法惩处犯罪行为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同时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、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,针对甄汉平、曾亚强等314名在逃人员,警方面向社会发布通告,要求这314名在逃人员务必在2019年2月19日18时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据东方警方负责人介绍,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积极退赃退款的,公安机关将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,从严惩处。
通告中还明确指出,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、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员,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,不得为其提供任何资助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、伪造证据。否则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;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,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的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扭送投案的,视为自动投案。
这种少见的“限时自首”取得了极大的震慑效果。
据统计,截至19日18时,已有299名犯罪嫌疑人向东方警方自首。“应该说取得了不错的成效。”办案民警说,从18日晚上开始,他的电话几乎就没有停过,一直都有嫌疑人打电话为自首“报备”,也有嫌疑人家属咨询自首的具体事宜,还有嫌疑人试图争取更加宽大的处理条件。民警告诉他们,只有自首积极交代自己的问题,才是唯一出路。
在自首的人群中,由父母、姐姐陪同前来自首的男孩小辉(化名)有些特别。他身体很瘦,一直低着头。
小辉父亲王先生说,以前只知道儿子贪玩,18日晚上他才知道,儿子的照片、姓名赫然出现在了电信诈骗嫌疑人名单中,他赶紧叫家人连夜四处寻找。小辉回家后,他不顾妻女劝阻教训了儿子一顿。王先生说,他做了早餐,给儿子换上新衣服,一家人带着他来到了派出所投案。
对于未自首的在逃嫌疑人,民警表示将“履行承诺”,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,从严惩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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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,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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